为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商标局在2018年编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之后,针对近期来函来电反映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外的其他集体证明商标的主要问题和答复,编撰了《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15问》,供申请人参考。
问题一、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为团体、协会等集体性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等。
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例如:某市农业服务中心;某县XX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另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运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问题二、我们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集体商标,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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