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文字商标
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第二类:图形商标
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的使用既有其便于识别的一面,又有其不便于口头称呼的弊端。图形商标不受语言文字的制约,不论在什么国度,消费者看图即可识别,但图形商标由于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的称谓,有碍于人们进行口头交流,不便于广告宣传,影响销售。
第三类:组合商标
有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使用在商标或服务上的标志。组合商标具有图形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便于识别等优点,但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注册。
第四类:商品商标
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第五类:服务商标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亦称服务标记。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
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等等。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
第六类: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注册并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绿色食品商标(绿色食品商标是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证明商标,凡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经审查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之后,就可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标志)。
第七类:集体商标
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集体商标一般不许可转让。沙县小吃就是典型的集体商标代表。
第八类:联合商标
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和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的商标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是一个整体,不得分开转让。
联合商标的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注册的每一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隙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需要,可以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联合商标在法律条文中未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第九类:防御商标
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在法律条文中未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例如可口可乐碳酸饮料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又在其他33类商品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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