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吃”绝不玩虚的年代,“糕点泰斗”稻香村必须要拥有姓名。从槽子糕、锅盔再到萨其马…好吃的多到名字都记不过来。
苏州稻香村(南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北稻香村)商标之争由来已久,从2018年北稻香村被判停止使用“稻香村”标识开始,南北稻香村的商标战波澜不断。
近日,南稻香村的“稻香金牌”与北稻香村的“稻香村”商标案终迎大结局:两商标可共存!
“稻香金牌”商标引争议?
据中国商标网数据,2011年南稻香村提交第10008724号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糕点;甜食;月饼;粽子等第30类商品上。
目前,“稻香金牌”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已获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3年1月20日。
2017年,北稻香村对“稻香金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201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稻香金牌”商标与北稻香村所拥有的“稻香村”(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裁定“稻香金牌”商标无效宣告。
南稻香村不服,在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稻香金牌”遇“稻香村”,商标近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商标为中文“稻香金牌”,北京稻香村公司相关引证商标——中文艺术体“稻香村”、中文行楷“北稻香”,中文艺术体“北京稻香村”。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区别,消费者不易将三者混淆,故不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稻香金牌”商标可以与“稻香村”商标共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此前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稻香金牌”商标3年法庭“对峙”,有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诉称: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苏州稻香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裁定: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虽均为文字商标且均含有“稻香”二字,但考虑到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各自的历史沿革及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情况,“稻香村”更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认知。
故在诉争商标标志“稻香金牌”与各引证商标标志“稻香村”、“北稻香”、“北京稻香村”在整体外观及整体含义上存有区别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标志和各引证商标标志可以予以区分。
北京市高院判决:“稻香金牌”不构成与“稻香村”近似商标。
这场历时三年的商标案迎来结局。虽南北稻香村商标纠纷不断,但双方也有多方面合作,南稻香村在糕点上的“稻香村”商标就曾授权许可北稻香村使用。
真正的大企业的竞争就应该是君子之争,合作共赢共同打造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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