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图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图样、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及标准进行审查并通过,经《初步审定公告》无人提出异议的商标。
通过商标的组成,可以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指商标由文字构成,或者在直观观察上可以看出是以文字为主体进行艺术设计而成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分类是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也称《尼斯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类为服务类别。《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并根据我国情况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商标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类别要根据经营范围确定,将经营范围与《商标分类表》中的内容进行比对,选取相同或者类似的范围,指定需要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在材料准备方面: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在通过纸件递交注册申请时,可以减少递交部分材料,给商标注册申请带来一定程度的便利。在费用方面:一标多类与一标一类的多个类别完全相同。在管理方面:一标多类方式注册申请的商标存在诸多的不便。如:商标转让时,需要将同一号码的商标一起转让,无法只转让其中一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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