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时长13分钟的游戏Demo成为了游戏圈最热的话题,在B站短短3天点播量就达到1000万。这份短视频是游戏科学正在制作的单机游戏《黑神话:悟空》的演示视频,经典的叙事用精美逼真高格调的画面展现出来,让众多游戏从业者和玩家充满期盼,希望这是一部真正的国产3A(A lot of money(大量的金钱), A lot of resources(大量的资源)以及A lot of time(大量的时间))游戏。主创团队则表示游戏还在孕育过程中,发布视频是为了吸引更多人才加入创作团队。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从业者,笔者立刻去查了查这个万众期待的孕育中的“孩子”是否由“爸爸妈妈”做好了前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商标这个容易不费吹灰之力就被他人霸占的领域,幸好,《黑神话:悟空》已经做了比较充分的前期商标保护:
《黑神话:悟空》在第9、28、35、41、42类上都进行了商标布局,非常全面。其中,“黑神话”商标均已获得注册,“黑神话悟空”则在审核过程中。
唯一的问题是,“黑神话”和“黑神话悟空”两个商标注册在两个不同主体下,存在被自己关联公司商标驳回的风险。另外,如果这款游戏日后真的成为里程碑意义的作品,商业价值溢出至泛娱乐、周边产品甚至其他领域,那么仅在第9、28、35、41、42类注册商标就不够了,虽然对于一般游戏而言,这几个最核心进行保护基本足够。
游戏行业的高收益促进了行业的兴旺发展,对于游戏公司而言,最重要的资产是游戏本身这一无形资产,许多游戏公司都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围绕游戏从著作权、商标、软件登记等维度进行多重保护。在这些保护方式中,游戏名称作为游戏的“名字”,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拟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游戏名称如何进行商标保护。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与游戏直接相关的类别是第28类和第41类,第28类侧重传统游戏相关商品,例如棋牌、游戏机等有形的游戏设施和器具,第41类侧重通过计算机提供电子游戏、提供游戏服务等。此外,第9类中包含可以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第42类包含计算机游戏编程、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
第9类
计算机游戏卡 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 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 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 视频游戏卡带 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 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 视频游戏卡 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 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 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 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 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
第28类
家用视频游戏机 游乐园用游戏机 投币启动的游戏机 非与电视机连用的电子游戏机 游戏厅用游戏机 抓物游戏机 手持视频游戏机用便携式保护套 水平弹球游戏机 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 带液晶屏幕的电池驱动的计算机游戏机 与电视机接收器连用的游戏机 手持视频游戏机专用包 游戏用小键盘 游戏用鼠标 仅与电视接收机连用的游戏器具 游乐场用游戏沙箱 娱乐场用投篮游戏机 游戏套环 游戏用弹子 游戏用筹码 游戏器具 掷环游戏用铁圈 游戏机 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 视频游戏机器 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 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 游戏机控制器 视频游戏操纵杆 便携式游戏机屏幕专用保护膜 视频游戏机 玩视频游戏用手持设备 犹太光明节游戏用陀螺 手工逻辑游戏器具 室内游戏玩具 游泳池充气游戏器具 游戏用帐篷 儿童游戏屋 游戏牌 骰子游戏器具 麻将游戏器具 卡牌游戏器具 中国跳棋(游戏) 西洋跳棋游戏 宾果游戏用标记片 朝鲜族尤茨游戏器具 棋盘游戏器具 宾果游戏牌 游戏用集换式卡片 羽子板游戏用羽毛球 羽子板游戏用球拍 飞镖游戏器具
第41类
组织游戏 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 游戏机器和设备出租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 视频游戏机出租 电子游戏厅服务 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 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 弹球游戏厅 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 游戏厅服务 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 游戏器具出租
第42类
计算机游戏编程 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 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 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
与在线游戏最密切相关的是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与需要下载APP的游戏相关的还有第9类的“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及第42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因此,网络游戏最核心的类别是第9、41、42类。司法实践中,对游戏权利人基于第9、41、42类商标主张的游戏名称商标权均有支持的案例。
在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冠游时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9号]中,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游戏名称所指向的“古剑奇侠网页游戏系统”为计算机软件,与涉案注册商标"古剑"、"古剑奇谭"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类商品,同时,该游戏属于网络游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相比,两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属同一种服务。
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7)京0108民初48726号]中,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手机游戏产品上,是一种可以下载的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的范畴,与第9类第624002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手机游戏作为可下载的网络游戏,应当具备网络游戏软件的基本特点,包括可安装、可下载,并需要进行维护、升级、更新等服务,因此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还涉及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等,与第42类第6240022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
但是,在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刑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乐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8)粤0106民初14495号]中,法院认为,手机游戏不属于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网络服务器出租的相同或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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