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行政判决书,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定“好看”商标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诉争商标由中文“好看”构成,其作为日常用语,具有美观或使人看后感到悦目、舒服、有趣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功能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同时,“好看视频”丧失商标权,鞭牛士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查询,百度多个“好看”商标均未注册成功。
原告百度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百度诉称,诉争商标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二、诉争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增强了固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三、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不宜轻率予以撤销。四、与本案同情形的商标均已注册,诉争商标应予维持。五、本案应遵循在先司法判例对同情形案件所作裁判要旨,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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