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中国婴幼儿营养品市场数十年的全球500强企业——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惠氏公司)在商标维权中的关键性一役迎来了最新进展。
日前,知产力获悉,惠氏公司在诉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惠氏)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中获得胜诉。值得关注的是,在该案中,惠氏公司及惠氏上海(惠氏公司关联公司)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的3倍予以计算,索赔3000万元,并获得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的支持。
事实上,这并非惠氏公司与广州惠氏的第一次交锋。此前,双方已在行政、民事阶段有过多轮诉讼,纠纷长达十余年之久。在第1811793号“Wyeth”商标行政诉讼中,惠氏公司获得胜诉。而此次,围绕“惠氏”及“Wyeth”商标而起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起源于广州惠氏在其运营的网站及京东网、贝贝网店铺中对沐浴露、洗发水等产品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宣传,在宣传中使用了“惠氏”及“Wyeth”商标。由广州惠氏公司委托生产的使用“惠氏”及“Wyeth”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在京东、一号店、淘宝、阿里巴巴批发网及天猫网络平台由青岛惠氏公司、正爱公司及单恒公司等主体进行广泛销售。惠氏公司认为,生产、销售以及宣传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等经营活动,及在域名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构成对惠氏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侵犯了惠氏公司对惠氏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惠氏上海对惠氏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青岛惠氏将“惠氏”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登记并在经营中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对惠氏公司及惠氏上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杭州中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广州惠氏及青岛惠氏立即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惠氏”字样,此外,惠氏公司及惠氏上海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的3倍予以计算,索赔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5万元。广州惠氏则表示,在2018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广州惠氏公司对六个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是基于对注册商标有效性信赖进行投资和经营,不存在恶意使用商标、侵害惠氏公司和惠氏上海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8年5月后,广州惠氏公司使用的是“惠氏小狮子”注册商标,没有侵害惠氏公司和惠氏上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此外,广州惠氏没有突出使用被控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存侵权,也没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审理,杭州中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六被告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对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青岛惠氏公司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六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杭州中院认为,惠氏公司系第154650号“ ”、第561819号“
”商标、第5642019号“”、第5641776号“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诉权。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惠氏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经比对:被控侵权的“惠氏”标识与惠氏公司第5641776号“ ”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当认定二者为相同商标。被控侵权的“Wyeth”标识与惠氏公司第154650号”、第5642019号“ ”商标相比,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两者读音相同,区别仅系英文大小写不同,故构成近似商标。被控侵权的“惠氏小狮子”标识与惠氏公司第561819号“ ”、第5641776 号“ ”商标相比,因二者均包含读音、字形、含义完全相同的“惠氏”二字,且惠氏公司商标的“惠氏”二字系臆造词、显著性较强,以及其商标通过大量宣传使用知名度较高,杭州中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六被告的被控行为构成对惠氏公司、惠氏上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外,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主张青岛惠氏公司将“惠氏”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损害了其在先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在案证据,惠氏公司、惠氏中国公司在正爱公司、单恒公司、青岛惠氏公司注册之前已经通过使用“惠氏”、“Wyeth”商标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正爱公司、单恒公司、青岛惠氏公司作为母婴产品的销售者,理应知晓惠氏公司、惠氏中国公司在婴儿奶粉等商品上使用“惠氏”、“Wyeth”商标,并应对此予以避让;且正爱公司申请注册过“”商标、单恒公司的原名称及青岛惠氏公司的名称中均带有“惠氏”字样,三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惠氏”商标知名度的故意,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对于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该项赔偿主张,杭州中院认为被告恶意侵权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对各被告的赔偿金额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予以计算。
因此,杭州中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泽英、管晓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婴幼儿洗浴、护肤、喂哺、洗衣、尿裤,驱蚊湿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护和孕妇产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标;
二、被告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惠氏”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惠氏”字样;
三、被告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泽英、管晓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5万元,共计人民币3055万元,被告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币1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币6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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