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域名与商标、域名与域名的冲突之外,网络的技术特征使商标侵权行为增添了新的类型,其显著特点是侵权行为往往是“隐性”的———加害人并不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也就是说,被告的目的并不在于侵害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借助他人的商业优势(尤其是商誉)扩大自己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中,商标侵权行为技术性强、形式隐蔽、危害大,而且很难认定,举证方面尤其困难。
(一)在网页上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
行为人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图像并入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标,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实质上构成了《商标法》第38条所禁止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作链接标志
即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连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网站标志。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判断该网站标志是否被连接设置者当作商标使用,以及该使用行为是否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网站标志是网站个性最鲜明的体现,除了网站名称外,它还涉及一系列与名字有类似功能的标志。中文网站的标志系统通常包括中文网站名称、英文译名、域名、LOGO及广告语5个基本要素。网站标志不仅仅存在于其所有者的网站上,网站与网站之间的连接过程也同样需要合作各方网站标志的相互利用。部分设链者为增加己方网站的醒目性和识别性,有时会使用其他网站的文字或图形商标作为链接标志,以吸引受众的注意。如果双方并未就此达成过合作,则可能构成对他人商业标记的侵犯。
(三)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文字标记,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元标记中
因为这些行为经常发生在搜索引擎等网络查询站点向广大用户提供有偿或无偿的网络查询服务中,所以又叫“搜索引擎商标侵权”。作为搜索结果的相关网址主页会分散搜索者的不少注意力,也有可能造成搜索者的误认。
“元标记”(metatag)是一种隐藏在网络上的源代码,只能被搜索引擎找到,不能为用户直接看到,因而,“元标记”又被称为“埋置代码”(buriedcode)或“机器可读码”(machine-readable)等。当用户键入想查询的某关键词(如某商标)后,搜索引擎将在屏幕上罗列查找结果,用户通过点击可以浏览到所有含有该关键词的网页。
在网页中嵌入元标记,就是为了增加点击率,访问人数的增加意味着产品、服务销售量的增多。即使这种嵌入行为没有直接产生利益,但互联网作为商业媒介的特性决定了其间接产生的经济利益仍不能使其摆脱商业行为的性质。因此,如果在元标记中使用他人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网站的吸引力从而带来商业上的利益,就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
仅实施以上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权,权利人还需证明自己为知名商标、字号、知名商品(服务)名称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付出的努力被对方无偿占有,即对方确实通过注册域名或链接、埋设等方式无偿享受了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所带来的潜在商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是,如果不能证明权利人确实因他人的不当行为使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处于不利位置、实际利益受到损害,则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但这种行为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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