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没有这只凤凰,龙的传人何等寂寞”。近日,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用一句广告语申请了商标。
问题来了,广告语可以申请商标吗?答案是:可以。不过,这个商标申请起来是不是不太容易。
广告语可以申请商标?
在大众的心目中,广告语就是广告语而已,跟商标是两回事。但是好的广告语朗朗上口,大众辨识度很高。企业若想保护广告语只为自己所用,拒绝其他企业“借用”,确实可以将广告语申请为商标。如海飞丝的“头发去无踪 秀发更出众”,康师傅方便面“好吃看得见”,雀巢咖啡“味道好极了”等广告用语,均属于此种情形。
广告语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使用,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要求该标识具有显著性,一般的广告宣传用语会缺乏显著性,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时,要具体看这个广告语内容是什么,是否能够让消费者将该用语跟商家的服务或商品连接起来。
所以,陕西西凤酒那句“假如没有这只凤凰,龙的传人何等寂寞”,最大的障碍可能就是“显著性”。
显著性怎么判定?不妨看一个缺乏显著性的例子:玫琳凯 美丽到家服务 美丽不只一面 心动不止一刻。
法院认为,该文字采用了叙述性手法,体现了玫琳凯品牌的经营理念,属于广告用语,相关公众更易于将其理解为是对“玫琳凯”品牌的宣传,而不会认为整体上指示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故申请商标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固有显著性”。
而湖北稻花香酒业的“人生丰收时刻”则成功申请成为商标。法院认为,“人生丰收时刻”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酒商品行业通常使用的宣传用语区别较大,故相关公众能够将该短语作为商标对待,通过其识别商品来源。因此,“人生丰收时刻”自身具有“显著性”。
什么广告语可以注册
广告语本身当然应该具有可识别性。广告语越长,越容易被当做普通的描述性用语予以识别,而不易被当做商标。例如,“欢乐 真情 弘音心”注册在第9类“电脑软件”等商品上,被商标局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为非独创性广告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而“永不止步”则可成功注册在第28类“运动球类”等商品上。
一般的广告语通常由短语或句子组成,为了达到宣传的效果,通常会隐含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故极有可能是描述性标志而不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如,将“美丽不打烊”这一短语使用于服装商品上,会使得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广告宣传加以对待。因此,“美丽不打烊”不具有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能作为商标获准注册。而“混沌与秩序救赎Ⅱ”由“混沌”、“秩序”、“救赎”、罗马数字“Ⅱ”等词汇组合而成,虽均为现有词汇,但将其组合起来,本身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具有显著性,因此可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
若广告语属于惯常用语,则缺少指向的特定性,消费者会倾向于将其作为广告宣传语予以看待,而不能将其作为指示来源的商标,则不具有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具有识别性的广告语通常会采用非常规表达方式。如,“肚子里有料”这一商标申请使用在“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等服务上,法院认为,该商标由五个汉字构成,本身不属于过于简单或复杂的文字,且不属于指定商品上的通用用语,也不属于描述本类商品特点的短语。虽然消费者可以根据该标志理解出相应含义,但该标识不属于相关服务上的常规表达方式或宣传用语,相关公众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而不会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认读,因此该标志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广告语还可以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法第二条和第六条,对商业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混淆行为,做了兜底性的规定和保护,如果在实践中广告用语具有了一定的商业标识度,企业发现该标识被用于相同近似的包装或宣传,发生混淆和攀附的行为,企业可以据此起诉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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