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腐乳、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上注册“摑足”商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公众对中国国家足球队的关注以及相关媒体报道,公众易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于是宣告该商标无效。济南某公司不服,将国知局起诉到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5月14日,记者获悉,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高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部分公众已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
在腐乳豆腐豆腐制品注册“摑足”商标
2011年,缑某、任某申请注册“摑足”商标,于2013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腌制菌块、腐乳、豆腐、豆腐制品、腐竹。
2019年1月,青岛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该商标经核准被转让予济南某餐饮公司。
去年3月9日,国知局作出 “摑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无效。济南某公司不服,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中,该公司认为,“摑”字发音包含“guo”和“guai”,山东地区的方言中发音为“guai”,意指轻轻触摸,而非被诉裁定认定的含暴力倾向,并且经多年使用已经与原告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社会上也没有收到任何不良投诉,不论从字面含义还是实际使用中都不存在不良影响;青岛某公司与原告之间系竞争关系,第三人申请了多个含有“掴足”字样的商标,并且多次针对原告商标提起诉讼,存在滥用权利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青岛某公司则提交了部分媒体证据:2011年11月19日,央视网发布的“‘国足臭豆腐’是民意宣泄的另类窗口”文章;2012年8月4日,环球网发布的“奥运会两国人民谈足球 出现名店‘国足臭豆腐’”文章;2010年10月13日,青岛新闻网发布的“济南现国足臭豆腐 生意红火游客来为解气”文章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摑足”,一方面,“摑”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诉争商标整体亦未经使用而形成第二含义;另一方面,从“摑”字的设计外观看,部首“扌”经艺术化处理,不明显,文字部分突出显示为“國”字部分,诉争商标读音亦同“国足”。同时,在案证据亦表明,部分公众已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原告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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