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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大战,二审判决来了!

      “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的知识产权纠纷仍在继续。

        日前,“茶颜悦色”针对“茶颜观色”拥有的“茶颜”商标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及诉讼行动有了最新结果。

       曾被判有效的“茶颜”商标,被北京高院二审判决撤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茶颜”商标维权之争

      “茶颜”商标的纷争源于2年前。

        2019年,“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

       据悉,2015年,湖南茶悦公司获得了“茶颜悦色”35类及4302类图文商标,并于2017年取得“茶颜悦色”20类文字商标;而“茶颜观色”商标于2008年被柴姓个人注册,广州洛旗公司于2018年受让取得该商标。“茶颜观色”商标虽先于“茶颜悦色”注册,但并不存在真实发生的经营行为。

       该案庭审时,广州洛旗公司表示,自己已获得了“茶颜”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参观;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馆预订;自助餐馆”等商标使用权。

       2020年4月8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茶颜悦色”不构成对“茶颜观色”商标的侵权。针对广州洛旗公司提到已获得的“茶颜”43类商标,“茶颜悦色”也在案件审判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同年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茶颜”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与三个“茶颜悦色”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仅凭作品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美术作品于“茶颜”商标申请日前完成创作并公开发表,或作为商标进行了使用及宣传,不侵害在先著作权;另外,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茶颜”商标的申请注册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湖南茶悦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

       撤销广州“茶颜”商标

        围绕“茶颜”商标的一场维权由此继续展开。

        2020年8月28日,湖南茶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国知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广州洛旗公司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同年11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在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从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和图形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且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为标准。

        在该案中,“茶颜”商标完整包含于“茶颜悦色”,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将各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茶颜”商标与“茶颜悦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判决后,湖南茶悦公司、国知局、广州洛旗公司三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

        二审诉讼过程中,北京高院查明,除“茶颜”商标外,广州洛旗公司在多个类别和服务上注册了包括有“茶颜悦色”“泰芒了”“颜悦色”等在内的130余件商标。

       北京高院认为,虽然“茶颜悦色”30类商标与“茶颜”40类商标在《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但上述商品和服务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此外,考虑到“茶颜悦色”商标在茶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以及广州洛旗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情况,“茶颜”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善意,“茶颜”商标“茶颜悦色”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5月14日,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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