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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综述及法律法规汇编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综述

  (一)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

  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未经申请并取得商标者许可, 或者未经通过商标权的继受取得商标权者许可。

  “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主体:

  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五)司法认定

  1.关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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