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被持续多年重复侵害,知名品牌施耐德提起诉讼。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全额支持了施耐德中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300万元。
施耐德中国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继电器等商品上享有第G715396号等五枚“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1月18日,施耐德中国公司就被告杭州东恒公司的前身“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东恒公司”)侵害第G715396号商标权、在企业名称以及对外宣传中使用“施耐德”字号的行为,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东恒公司应停止侵害第G715396号商标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在先案件调解之后,虽然东恒公司进行了网站改版和企业更名并进行了赔偿,但其此后又在官方网站的首页、文章标题、产品价目表、产品链接等处,持续大量使用“施耐德”商标;同时,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中国供应商网”中,东恒公司也有产品展示页面,其中有201条含“施耐德”商标的产品链接,在介绍中亦大量使用“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上述使用行为一直持续至2019年。
施耐德中国公司认为,东恒公司在明知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情形下,重复侵害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某科技公司作为中国供应商网的经营者,应当与东恒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东恒公司在网站、网页中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施耐德”标识来宣传介绍其断路器、继电器、开关等商品,属于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施耐德中国公司对涉案五枚商标享有的权利,东恒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东恒公司属于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持续时间较长,并考虑到施耐德中国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最终对其要求的300万元赔偿予以全额支持。某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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