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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塚虎”无效“鬼冢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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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鬼塚虎为日本株士会社爱世克私(ASIC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爱世克私)旗下的品牌。鬼塚虎Onitsuka Tiger于1949年创立于日本神户,在屡次创造制鞋技术里程碑式的创新之后,于1977年孵化出现在世界四大跑鞋品牌之一的ASICS亚瑟士(也称爱世克斯/爱世克私)。 时至今日,亚瑟士成为了全球职业运动员和运动爱好者热爱的知名品牌。而鬼塚虎除了给人复古的回忆之外,带来了更多的时尚元素。 为了保护品牌,早在1983年,爱世克私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Tiger”商标,注册类别为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18类等等。 2013年,爱世克私又对“鬼塚虎”商标进行了布局。 经过不断的完善,截止目前,爱世克私名下共有479件商标,包括“爱世克私”、“ASICS”、“ASICS TIGER”、“TIGER”、“RECORDER”、“鬼塚虎”、“亚瑟士虎”等商标。并且,针对他人注册的第17588555号“鬼冢虎”商标,爱世克私还提起了无效宣告。 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了异议,由于异议不成立而获准注册。2018年2月7日,商标局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话机套; 头戴式耳机; 照相机(摄影); 稳压电源; 电池充电器; 眼镜(光学); 眼镜; 眼镜盒; 计算机外围设备; 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 2018年6月26日,爱世克私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 爱世克私认为,“鬼塚虎(Onitsuka Tiger)”商标在“鞋(脚上穿着物)”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其在多个类别在先注册的第12199517、12199616号“鬼塚虎”商标、第4698604、4698605号“ONITSUKA TIGER”商标、第3476524、4698606、7598962号“Onitsuka Tig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47188号“ONITSUKA TIGER”(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鬼冢虎”无固定含义,与引证商标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潜水用耳塞;测量或者检测机器和仪器;电信机器和设备;手机带;手机盒;手机套;手机座;计算机程序;游泳护目镜;运动用防护头盔;电子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属于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作出了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至此,爱世克私获得了商标保卫战的初步胜利,如果争议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爱世克私将在本次商标保卫战中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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