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天在商标局等待审核的商标数不胜数,两件注册成功的商标选择使用了相同的文字部分也是很常见的事。今天小编为您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同一国际分类下的两件商标中蕴含了相同的文字部分——商标“高兴清泉”被“高兴”商标的持有人提出异议。
案例回顾
答辩人于2019年4月在33类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于2019年9月初审公告的“高兴清泉”商标被宜宾安宁酒厂提出异议,答辩人委托我司提交异议答辩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高兴清泉”由答辩人江西凌家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初审公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33类商品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
二、被异议商标“高兴清泉”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笔画横平竖直无尖角顿笔,粗细一致,起笔处为方头,折笔处无字肩,书写工整规范,富有严谨之感。引证商标“高兴”采用毛笔笔体书写,采用繁体字,遒劲自然,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古典之美。
被异议商标“高兴清泉”:“高兴”通常用来表达人的情绪,令人感到快乐的、愉快的,是内心的一种表达;“清泉”是宋朝的一部诗词;因此“高兴清泉”指的是令人愉悦的《清泉》诗词。申请商标的“高兴”二字仅表示修饰作用,主体在“清泉”上。引证商标“高兴”单独出现时仅仅表示一种情绪。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
三、答辩人江西凌家酒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赣州市,于2016年11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答辩人主要经营蒸馏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制造、销售。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年里,答辩人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被异议商标“高兴清泉”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
裁定结果
由于我公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高兴清泉”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通过本文中“高兴”商标被“高兴清泉”商标持有人异议案例我们能够看出,纵使是同一国际分类下含有相同词组的近似商标,依然有留存下来的机会。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拥有相同的文字部分“高兴”,但商标的主体并不相同,四海龙律师抓住重点进行适当的援引商标举证,最终取得异议复审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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