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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花露水企业遭“金银花”商标持有人起诉索赔!?

    近日,全国上百家花露水企业遭“金银花”商标持有人起诉索赔,然而这些企业应诉后发现,原告持有的商标早在1995年就因为注册不当而被撤销

    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秘书长武常委告诉澎湃新闻,该情况引起各方高度重视,2月17日,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再次过问金银花商标案进展,并征询该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此前,该协会发布声明,要求“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碧丽公司)向各地法院撤诉,并返还所有调解款。随后,多家被告企业接到法院的原告撤诉通知。

    近期“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金银花”等一系列商标维权事件引发的争议集中爆发,凸显了商标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动辄数十甚至数百商家被告,实力较小的中小商家遭遇危机,引发关于借商标敛财、过度维权干扰经营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等问题的讨论。

    此外,在一些系列商标纠纷中,出现了“类案同判”、“错案同判”的现象。如专业人士马式辉观察到,“我们盘点大量商标侵权案发现,商标持有人只要打下一个胜诉判决,后面紧跟着的是一大批同类胜诉案例。法院的判决理由往往较为简单、机械,甚至出现抄作业式的出奇一致。”

    在商标审核和商标案司法裁判中,如何进一步明晰边界,遏制“割韭菜式”的商标牟利乱象,值得思考。

    专业的维权公司:正当维权还是诉讼牟利?

    2020年至2021年这两年间,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的60家企业,因被起诉商标侵权,陆续将市场上合规生产的多款“金银花花露水”下架,停止销售。

    实际上,被告侵权的“金银花”花露水生产商并不止江西60家,全国已达上百家,包括知名品牌“蒂花之秀”,也曾被起诉判赔。

    此前,该系列商标案最大争议焦点是,“金银花”这一添加在花露水里的中药植物,是否可以作为花露水商标,只允许碧丽公司突出使用“金银花花露水”的名称是否公平?

    恶意注册:被严重影响的商业秩序

    在去年以来接连出现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等系列商标案中,大量败诉的中小商家的经营受到挑战,有的甚至面临生存危机。多个经营者告称,遭遇诉讼有被“割韭菜”的感觉,而相关专家则认为,公共资源不应该异化为个别机构、商标持有人手中的敛财道具。

    “从商标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来看,在充分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基础之上,为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对商标权予以适当的限制。”冯晓青认为,需要在个案中清晰地划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的合法边界,以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包括滥用诉权)而损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冯晓青也注意到,在现实中广泛存在原告委托某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中介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被告并不构成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发警告函,并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逼迫被控侵权行为人就范,甚至将矛头指向大量销售门店。这些商业维权案件中动辄数以百计甚至数以千计。我国近几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日益飙升,在某种程度上与这种过度商业维权不无关系。

    冯晓青认为,要实现商标权法中商标权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清晰划分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合法边界,尤其是需要预防和控制商标权人滥用权利。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商标权的滥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滥用诉权。就“青花椒案”而言,同行经营者在原料意义上使用青花椒作为一种自由竞争的权利,注册商标所有人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知道这一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如何防止权利滥用,包括滥用诉权确实值得认真思考和总结。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金银花这些具有一定通用属性的名称被申请成商标,引发大量的维权事件,对中小业态的经营者影响较大。”专业人士指出,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的“正当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比较少,法院比较谨慎,因为商标是个强权力,“但现在有那么多的引发争议的案例在,最高法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司法政策,或出台司法解释,让法院更多地适用商标法的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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