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分类
在线申请
商标查询
公司服务 More>>
服务范围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异议或异议答辩
近期办理商标 More>>
第4类“鹰鸿鹰王”商标受理通知...
第35类“徽味萌叔坛卤”商标受...
第25类“战神联盟”商标受理通...
第35类“英诺PLUS”商标受...
第43类“徽味萌叔坛卤”商标受...
第29类“徽味萌叔坛卤”商标受...
近期下达商标 More>>
第35类“冠老师”商标注册证
第25类“印象树”商标注册证
第11类“欧格仕”商标注册证
第44类“INNOTERS”商...
第9类“美翠斯”商标注册证
第25类“迈对”商标注册证
我们的客户 More>>
[安徽商标注册]安徽文达电脑专...
[安徽商标注册]纪念日集团
[合肥商标注册]安徽路基亚电动...
[安徽商标注册]安徽圣大房地产...
[合肥商标注册]合肥滨湖投资控...
[合肥商标注册]金塘利安房产“...
当前位置:首页-商标新闻-正文
众多商家被诉商标侵权,这次是大米

    “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我打黄河大米吗?”

    近日,因产自松花江的大米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成都一市场内数十家大米公司、经营部被长春一家公司起诉,称其使用“松花江”商标侵权。法院一审判该公司胜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此事一出,众人哗然。被起诉的商家认为这是“青花椒”案的再现,“公司以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属于恶意诉讼。”目前,部分商家不服判决,已上诉。

    那么,松花江产的大米,标明“松花江”字样是否侵权呢?

    诉讼:包装袋上印“松花江”,众多商家被诉商标侵权。

    “珍珠米就产自松花江,松花江大米不写松花江写啥?”说起自己被起诉一事,成都郫都区海霸王市场粮油区的兴粮泉经营部老板李庆忠很气愤。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来成都做东北大米批发生意已有10多年。去年8月20日,他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说我侵权了。”李庆忠说,这起官司让他觉得莫名其妙。后来他才知道,原来是大米包装上印的“松花江”出了问题。

    据他介绍,市场内被这家名为“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的不止他一人,“据我了解,有近50家。”起诉的理由都一样,认为他们售卖的大米包装上印的“松花江”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据李庆忠代理律师介绍,目前已有10余户商家找到他要求代理该案。李庆忠表示,包装袋上印“松花江”是因为售卖的大米产自松花江,当初并没有侵权的想法。“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打黄河大米吗?”

    正大桑田公司认为,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商家在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兴粮泉公司(大米生产商)、兴粮泉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4万元。

    对此,兴粮泉公司表示,大米商标中的“松花江”是专有地名,根据法律规定,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松花江大米是通用名称,公司生产及销售的大米均产自该地区,标注“松花江”是合理突出产品产地,主观上不存在攀附案涉商标的故意。而且,他们生产的商品有名称、有厂家,与正大桑田公司持有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字体、排列、展示方式等完全不同。”他们的大米外包装还在2016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院:“突出使用”足以使公众混淆,判赔偿损失4.7万元。郫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正大桑田公司在取得案涉商标后,通过线上、线下售卖商品,其知名度与显著性不断提升。而兴粮泉公司在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松花江”3字,区别仅在于没有使用拼音,这足以使公众混淆。且包装上“兴粮泉”3字小于“松花江”3字,客观上无法准确直接起到区分的作用。兴粮泉公司主张“松花江大米”系通用名称。法院认为,松花江仅系河流名称,并非特定地名,且该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松花江”已作为全国范围内指代大米来源约定的通用名称,因此“松花江”并未与“大米”产生直接的对应关系。鉴于正大桑田公司首个“松花江”商标于1998年就已核准注册,“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兴粮泉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应当主动避让该商标。即使需要用“松花江”标明产地,也应有意识地调整语言组织、字体、字号、用色、位置布局等。

    法院认为,本案中,兴粮泉公司以较为突出、比自身商标更具识别性的方式,在商品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印制“松花江”,因此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支付正大桑田公司经济损失4.7万元。

    记者以“松花江大米”在淘宝搜索,未发现有“松花江”牌大米售卖,且排在前列的大米均在包装上放大使用了“松花江”3字,品牌名称字号则相对较小。

    出现“松花江大米”问题的根源在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也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条规定中,对于地名的含义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争议。

    “地名指代特定地理区域,若为个人独占,势必影响公众使用地名的表达自由。同时,如果以地名作为商标,显然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除非符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应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如果对“松花江”商标有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错过异议期,5年内可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合肥商标提供专业的咨询,欢迎前来!

    合肥商标注册www.ah31.com.cn

 

 

  浏览0次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公司简介 | 业务范围 | 本站律师 | 客户投诉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我要留言 | 友情链接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宝文商务大厦(白马大厦)908室  商标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转让  安徽商标注册  合肥商标注册
电话:0551-64208159 64222728   传真:0551-64208159   手机:13329018643   E-mail:dianjintm@gmail.com
版权所有: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5006188号-2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