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关于“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理解
一方面,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服务;另一方面,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所谓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采用他人的服务商标签订合同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他人商标,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需要研究的是,反向假冒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所谓反向假冒,是指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投入市场的行为。换言之,反向假冒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由于行为人只是使用了他人的商品,而没有使用他人的商标,故不应认定为本罪。如果该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论处;如果该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肯定的是,与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的商标,就是相同的商标。但是“相同”并不要求所假冒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没有任何差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种商品、服务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服务的作用,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才确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过于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范围。因此,相同的商标,包括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听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2020年9月12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其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其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其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其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其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其中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上述四种注册商标,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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