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人们健康意识不断提升,也更加重视日常生活中的防护。有不少人会选择“舒肤佳”香皂来洗手,保证手部卫生。不过,如果你看到一款毛巾上也印有“舒服佳”的时候,你会认为这是香皂的配套毛巾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认定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某针纺制品公司在“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舒服佳”商标构成对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的复制、摹仿,判决驳回该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其“舒服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二审法院亦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3年5月,宝洁公司在第3类“肥皂、香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713558号“舒肤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2010年9月,某针纺制品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689072号“舒服佳”商标(下称诉争商标)。2018年1月,宝洁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该针纺制品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引证商标“舒肤佳”构成在“肥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驳回了某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驰名商标享有更广泛的排他性,可以跨类别保护,保护范围更大。也就是说,虽然宝洁公司的“舒肤佳”商标与本案中的“舒服佳”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但仍然起到对抗作用,可以保护自身品牌。
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基本道德准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亦应当遵循该原则。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商标,而不是恶意攀附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否则其商标即便核准注册,后续亦可能面临宣告无效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要具备商标品牌意识,注重自身商标商誉的保护,通过诚信经营培育驰名商标,形成品牌效应,不断提高自身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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