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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岂能想印就印

    每斤30元的草莓,被贴上“绿色食品”商标后每斤抬价至50元,而这些证明商标还是私刻模具非法印制出来的。今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深入推进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暨“砺剑”系列专项行动,侦破了全国首例假冒国家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产、储、销窝点10余处,查获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30余万只,涉案销售金额200余万元。(8月9日东方网)

  “绿色食品”是国家农业农村部于1990年制定推行的优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而“绿色食品”商标是证明食品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标志,这一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现代生产和流通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重视。1992年,“绿色食品”被国家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正式核准注册为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经国家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检测审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在其生产的农产品外包装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

  然而在上海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国家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许可之下,私刻模具非法印制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并将假冒商标贴附于自行生产或低价收购的草莓、葡萄、大米等普通农产品外包装,由此虚增农产品质量等级,然后再以高于普通农产品50%以上的价格对外销售,以此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这样的生产经营行为显然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从市场和消费角度说,“绿色食品”证明商标造假,是借人们追求健康、安全的心理,打着“绿色食品”的幌子浑水摸鱼,给“绿色食品”市场造成混乱;同时,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可能排挤竞争对手,还损害了真正“绿色食品”的利益;对广大消费者也会形成误导,这就涉嫌消费欺诈,是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对于以普通食品冒充“绿色食品”者,必须毫不手软地予以整顿和打击,以保障“绿色食品”真的是安全、优质、营养食品,保护合法“绿色食品”品牌,促进“绿色食品”市场健康发展。

  除了“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不能想印就印,“绿色食品”不能浑水摸鱼,这些年屡有声音指出,“绿色食品”存在“超期服役”现象。按照规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然而,使用过期失效标志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性质是一样的,是误导消费的行为,也应清理整顿。有消费者误以为“绿色食品”标志为终身制,也应通过普及相关知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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