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在第30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吉香煌JIXIANGHUANG及图”商标,申请号为第50864086号。
公示期间,“吉香煌JIXIANGHUANG及图”商标被吉香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与自己在先注册的第1763407、第1722914、第16721473号“吉香居JIXIANGJU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对上述异议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
专家分析认为,被异议商标“吉香煌JIXIANGHUA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3407号、第1722914号、第16721473号“吉香居JIXIANGJU及图”等商标指定商品分别为第29类“榨菜;蔬菜罐头;豆腐制品”、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醋;酱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调查,被异议人杨某某在不同类别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其中50余件商标在网络平台上售卖。被异议人未答辩对其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缺乏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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