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撤销核准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据相关报道,自2019年起,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陆续向全国花露水生产企业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超千万元。而随着争议的推进,有被告公司律师发现,金银花商标本身存在重大权利瑕疵,即早在1994年1月27日,金银花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对卷入该“商标”侵权纠纷的上百家花露水生产企业而言,这无疑是重大行政决定利好。因为一旦从源头上否定“金银花”商标的登记合法性,后续碧丽公司据以主张的商标权利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变成索赔无据。反倒是之前一度被判败诉的企业,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碧丽公司退回之前赔偿款、赔偿被诉企业损失。
对此案而言,这是一个基于事实的巧合。根据当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金银花作为一种常见中药材,使用于化妆品、香水等商品,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商品中含有金银花成分而有药用作用,如果此类化妆品中确实包含了金银花,则被申请商标又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违反了当时《商标法》第八条(现第十一条)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这就给去年下半年以来多次引发争议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商标案”留了一个“尾巴”。表面上看,包括金银花在内,这一系列商标争议涉及的都是一种普遍性的名称,但区别在于,“逍遥镇”“潼关”“库尔勒”等涉及的是地理称谓,而“金银花”是一种原材料。这就意味着,“金银花”商标案对其他地理称谓的商标案争议少了警示性意义。对于后者,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表示对恶意维权说“不”,但倘若被注册为地理标志性商标,如何界定其权利范围,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另一个“尾巴”是,“金银花”商标当年被撤销后,又如何被转让了两次,并于2010年由碧丽公司受让取得,并经过三次续展,摇身变成了索赔合法凭据的?如果说“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商标案提醒相关部门要厘清知识产权边界的话,那么“金银花”商标案则从程序上要求相关部门强化商标登记的日常管理。最起码,不能让一个被裁定撤销的“商标”,依然大摇大摆地通过续展审核。
从现实效果看,无论“逍遥镇胡辣汤”,还是“金银花花露水”,“碰瓷式”商标维权最终损害的都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凡打这类小聪明的注册者,都没理由让其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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