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商标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云南人对于“荞化香”白酒并不陌生,随着其知名度的提高,不法分子便动起了歪心思,便以假乱真在市场销售。
原告云南某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酿造公司”),具有60余年酿造历史,该酿造公司是“兰益”商标的注册人,泸西县某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西县某酿造公司”)是“荞化香”商标的注册人,某酿造公司享有以上两个商标专用权。2004年至2015年期间,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多次认定该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
2021年4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某副食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某副食品经营部在2020年12月26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460元/件的价格购进型号5ML12杯12盒/件的“荞化香”白酒15件,在其经营场所以48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直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时共销售4件,销售金额1920元,获利80元,剩余11件未售出。未售出的“荞化香”白酒经商标所有人委托的公司员工辨认为侵犯泸西县某酿造公司的注册商标,随即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鉴定报告》认定所扣留的11件“荞化香”白酒为商标侵权产品。
某酿造公司认为,某副食品经营部售假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在极大的损害了公司的商标商誉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售卖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支付赔偿费用100000元,并在报纸刊登道歉声明。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酿造公司是“兰益”“荞化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某副食品经营部在其经营地内销售标称“荞化香”的白酒,该商品上标注的“兰益”和“荞化香”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图形均与原告某酿造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上述商标相一致,并经鉴别确认为假冒商品。上述事实已经有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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