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首先说明一下我是郑渊洁先生的老粉了,我小时候就看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达魔方大厦这些,郑老师当年可以说是影响了一代中国人。
这次郑老师是发了一个告别书,主要内容是说有一个跟苏州某公司的商标纠纷输了,他觉得非常失望,说从此告别商标维权,写了东西也不发表了。
其实郑老师维权年头也很多了,以前官司也赢过不少,不但有民事的还有刑事的,现实中确实也是侵权情况比较多,一般来说大家都很支持郑老师维权。
但是今天我说的内容不知道是不是会被开除粉籍哈,就是我觉得至少目前他遇到的问题有一部分,可能并不是他想的那样。
分析:知识产权包括三种,此次纠纷涉商标权
首先说这次导致他发文的这个商标权官司。这里需要说明一下,通常我们说知识产权是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
郑老师说有七百个侵权案件,我不太清楚有没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但目前看主要是著作权和商标权,这两者逻辑不太一样。
著作权主要是保护表达的创新性和独特性,而商标权其实更多是为了防止误认混淆。
其实我们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通常都指的是著作权这一块儿,确实有待加强;之前郑老师被评为反盗版大使,大家注意这主要是指著作权领域,你看授权机构是原新闻出版总署,这里没有商标的事儿。
如果是使用了他作品的故事情节,包括相关的动漫作品的人物形象,这个其实都属于著作权保护。
而中国商标权的保护当然也有完善空间,比如应对大规模恶意抢注这一块儿,现在新商标法草案也是在公示阶段,也有很多改进的。
但我觉得整体上还好一些。那么这次惹怒郑老师的案子就属于商标权纠纷,此前他也是针对商标权维权并有成功案例的。
这里解释一下,现在对商标权的保护我国基础上是双重相同标准,对于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就直接推定为混淆,当然也有说不考虑混淆的,反正就是这种情况认定是侵权,除非你证明自己使用在先之类的,这叫做绝对保护,老百姓一般比较容易理解这个。
那如果是单相同单近似,比如同种商品近似商标,或者同样商标类似商品,这里就很明确要求容易导致混淆的,才认定侵权。
如果是只有商标相同,商品连相似都没有的,那有没有保护呢?这就是驰名商标制度,但是也要求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才会限制。
那么具体到郑老师的商标,即便我们认可是驰名商标,你也要考虑是不是会误导公众导致你的利益受损。
那么这个裁定书在中国商标网上可以查到,对方答辩称自己关联公司是德资企业,而对方母公司的德国企业创始人姓Schuck,翻译过来就是舒克。当然这个属于翻译领域的我不是很了解,反正对方是这么答辩的。
综合考量就是承认有知名度,但是不认可关联程度,因为对方这个产品属于机器工业产品,具有专门用途;相关公众一般不致认为二者存特定联系;也不认为有故意,所以结论就是驳回。
恕我直言,不认为程序上有什么问题,实体部分见仁见智。
郑老师指责说理由之一竟然是该公司有“德国血统”,我不知道是他理解问题还是怎么回事,目前从这份裁定书看跟是哪人没关系,主要是不存在误认可能。
而且这个苏州公司也没有德资背景,它只是通过合同跟上海舒克达成关联而已,是上海舒克是德资的,现在有媒体去采访上海舒克,上海舒克说跟他们没关系,这个从法律角度看确实是,他们并不是商标申请人,他们只是跟商标申请人有合同。
另外插一句,就是很多人拿刘德华板鸭事件举例子,我看还有自媒体编的挺热闹,说刘德华起诉了,其实刘德华从来就没起诉过,当时只是一个经纪公司发了函咨询,后来刘德华在他的官方论坛专门回应过不会有诉讼。
那我看也有网友质疑,说如果明天有个德国公司说自己叫全聚德下水道公司,就会因为全聚德的知名度,只在美食领域所以就合法么?
这里其实就还是一个能否混淆和有意混淆的问题,大家会不会认为这两个企业有关联,以及这家公司为什么要叫全聚德,就我所知德国没有人姓全聚德,你要这么翻译就太刻意了。
实际上之前郑渊洁这边告赢卤西西商标侵权就是这样,这个卤是卤制品的卤,法院就问了你这产品带个卤字合理,因为确实是卖相关食品的,但是你为什么叫西西呢?对方说了我女儿小名叫西西,法院认为这主张与常理不符,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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