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庚教育、嘉庚卫浴、嘉庚云……在市场上,以“嘉庚”或基本相似的名字注册的商标屡见不鲜,但其中不少并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近日,16件被不正当抢注的“嘉庚”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厦门市集美学校委员会(简称“集美校委会”)历时5年多的集中维权行动以全部胜诉告终。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进行检索,发现带有“嘉庚”二字的商标多达152个,包括嘉庚创新实验室、嘉庚书房、嘉庚号、嘉庚医院等官方机构注册的商标。但也有众多其他商业主体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品(服务)涉及茶馆、服装、饮料、陶瓷、文具、家具、玩具、卫浴产品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注销或宣告无效。
不正当抢注“嘉庚”商标,全国各地皆有。近年来,董某某以个人及其投资、控股的几家字号有“嘉庚”二字的企业,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嘉庚”商标,用于投资幼儿园、培训学校、基金会等,引起了集美校委会关注。
“这些项目在宣传中声称所谓‘新加坡嘉庚教育’,容易使公众对其服务产生误认。”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岭表示,这些商标抢注在服装、食品、饮料、餐厅、教育、幼儿园、图书出版、银行、基金会等商品(服务)上,这样一来,官方且公益性的“嘉庚基金”等反而可能因为使用“嘉庚”二字而构成对这些抢注商标的侵权。
集美校委会于2017年11月起开展集中维权行动,对董某某及其控股的企业不当抢注“嘉庚”商标,依法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这场时间超过五年的维权行动以集美校委会全部胜诉告终。
哪些商标可用“嘉庚”
“厦门集友陈嘉庚教育基金会”(现名“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嘉庚创新实验室”在诸多类别申请了“嘉庚实验室”等诸多商标,这些公益性企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申请“嘉庚”商标或使用,是对嘉庚精神的弘扬,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法官说法】
以“嘉庚”注册商标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陈嘉庚先生是著名的爱国侨领、企业家、教育家、慈善家、社会活动家。诉争商标由“嘉庚”文字组成,与嘉庚先生名字基本相同,使用在餐馆、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其他不良影响’”。“嘉庚”商标使用在餐馆、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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