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近些年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层出不穷,商标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近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标权纠纷。
01【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原告河南某绿化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案涉商标,允许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包括有:木材染色剂、颜料、雕刻油墨、油漆、清漆、漆稀释剂、漆、木材防腐剂、木材防腐油,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8月21日至2030年8月20日。
原告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9月16日,公证人员在郑州某木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漆、净味高光木油、水性高耐候色浆产品若干,产品中均使用了案涉商标,并标注由被告某涂料公司生产。
某涂料公司称其公司先于原告使用案涉商标,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某涂料公司2019年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发布了广告,内容为“木蜡油、木油、色浆、水性漆”产品,产品及广告内容中的显著位置均使用了案涉商标。某涂料公司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向他人销售的产品中包括木油、色浆产品。某涂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2月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某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的微信发送了图片,内容为“木蜡油 木油 色浆 水性漆”等,并带有案涉商标标识,2019年5月24日,又向上述账号发送了名片图片,名片显示“木蜡油、木油、色浆、水漆系列”、“上海某涂料有限公司”。
某木业公司称其公司系在商标注册后开始使用案涉商标标识,商标注册前未进行过使用。
02【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03【裁判要旨】
管城法院认为:原告依法获准注册案涉商标,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本案中,原告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从被告某涂料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某涂料公司早在2017年向其客户销售的产品中已经包括色浆产品,被告某涂料公司2019年在中央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中也展示了被告某涂料公司生产的产品包括木蜡油、木油、色浆、水性漆,上述产品中均使用了案涉商标标识,代理商出具的代理销售证明,可以认定被告某涂料公司在色浆、水性漆等产品中使用案涉商标标识的时间先于原告申请注册并使用商标的时间。被告某涂料公司提交的物流单据可以看出其产品销售至河南、河北、甘肃、成都等地,原告法定代表人亦曾经接触过被告产品信息,且被告某涂料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广告,受众较广,影响范围较广,被告某涂料公司生产的使用案涉商标标识的水性漆、木蜡油、色浆、木油等产品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综上,可以认定被告某涂料公司在色浆、水性漆等产品上使用的案涉商标标识系在先使用,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某涂料公司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后扩大了使用范围,因此原告无权禁止被告某涂料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识。
04【法官后语】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标注册制度由于其明确性和稳定性,构成了商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同时其也存在不足,而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制度就是弥补商标注册所存在不足的重要一环。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能够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从而平衡在先商标使用人与在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判定是否构成在先使用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2.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似;
3.未注册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力;
4.在先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时间要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
5.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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