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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广东商标协会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发布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典型案例。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案例发布旨在引起社会重视且共同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和商标囤积行为,着眼营造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广州一家公司在近一年半的时间内,受58家公司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635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部分商标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标数量224个。申请人通过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英国伦敦、中国香港等地登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名称完全相同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提交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鉴于该案涉及面广、影响程度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将上述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对其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十二个月”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司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停止受理该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十二个月,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颖点评该案例道,针对与商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相关的危害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和措施进行打击;但是,如何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依法处罚,则是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探索的。

    这个典型案例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具体进行行政处罚时遵循依法有据、责罚相当、程序保障的原则。依法有据体现为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罚相当体现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涉及面、影响程度以及危害程度等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保障体现为被处罚的代理机构在收到相关处理意见的告知书后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的机会,且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进行行政复议。因此,不论是从实体规则的适用、救济程序保障以及处罚尺度的选择上,这个案例对后续案件都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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