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分别发现被告刘某、房某、王某某、陈某某、车某某在各自经营的某网络销售平台店铺中销售含有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服饰。原告认为,诸被告的行为极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明显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诸被告所销售商品质量低劣,贬损原告耗费巨资树立的优质品牌及企业形象,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故原告将前述诸被告分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诸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第93342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告刘某、房某、王某某、陈某某、车某某分别经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案涉侵权商品属服装类,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告刘某、房某、王某某、陈某某、车某某均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各自的店铺商品介绍页面及所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看,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且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抗辩或讲明其所售商品的来源、进货渠道等信息,故认定刘某、房某、王某某、陈某某、车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原告认可某平台运营商已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下架、删除、断开案涉侵权商品链接,且主动撤回停止侵权的相关诉讼请求,故法院对相关起诉不再理涉。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市场价值,结合诸被告的经营方式、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令诸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元。 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兴起,一些网络电商经营者为追求高额利润制假售假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削弱了商标持有人的市场份额,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七匹狼”品牌作为公众熟知的服饰品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该系列案件的五个被告都是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店铺,五人户籍地均在我市同一乡镇同村或邻村,绝非巧合,其中任一经营的店铺在浩如烟海的电商店铺中均可忽略不计,但他们“抱团成片”销售同一类假冒商品,增加了侵权商品进入市场销售的渠道以及消费者受骗遭损的可能性。法院依法判决诸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有助于净化网购环境,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下一步,法院将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对侵权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制假源头的追溯,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治理合力。建议电商平台采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加强对电商经营者的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假冒商标产品、违禁产品的巡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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