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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摘要

    杭州某公司是某文字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化妆品、清洁制剂、香精油等。济源某商贸店未经许可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的商品名称中使用该文字商标标识。杭州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济源某商贸店在其销售的商品名称中不正当使用了杭州某公司注册的文字商标标识,且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上述标识的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对涉案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判决济源某商贸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店铺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以及在网店宣传、商品推广的过程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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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0次    时间:2024-6-12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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