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注册商标被侵权 请求赔偿被驳回 A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婴童用品的批发零售等,其于2014年9月经核准注册第10163XXX号“X布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罐装水果、肉罐头、水产罐头、果冻、口香糖胶基。该公司称,被告B商行所售蚕豆零食包装印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B商行辩称,A公司为童鞋商家,被控侵权商品为食品,品类不同,且该蚕豆零食生产厂家申请了“X布”商标(与上述“X布豆”仅相差一个“豆”字),因商品是豆类食品,故起名“X布豆”。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商行所售蚕豆包装图案与A公司商标构成近似,虽生产厂家有“X布”商标,但使用“X布豆”属不规范使用,B商行销售行为侵权。因A公司未证明三年内有实际使用该商标于第29类商品,其赔偿经济损失请求未获支持。但鉴于维权合理开支,酌定B商行赔偿2000元。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商标没有实际使用 无法认定侵权赔偿 法官介绍,商标作为商业标识,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消费者指引购买,其功能实现依赖于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若商标注册后未投入使用,无法体现商业价值与实质利益,影响商标权益保护。此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公司的“X布豆”商标有无实际使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若未实际使用,消费者难以建立商品与商标联系,侵权者擅自使用难致混淆误认。 实践中,部分权利人会故意制造证据,即象征性使用商标以排除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此案中,原告公司虽提交《实体店授权销售证书》,显示授权案外人销售相关食品,但未证实证书是否履行、被授权主体是否将商标用于第29类商品生产销售。该授权行为仅为维持商标存在的象征性使用,不能认定为实际使用。因商标未实际使用,侵权损害赔偿无法认定。法官提醒商家,商标注册后应尽快使用,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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