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它不仅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制止混淆,还能发挥表彰功能制止一定程度的联想,从而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的形成需要较长的培育过程,在此期间,为防止被抢注等风险,部分商标权利人通常还会申请注册防御商标,试图从源头上阻止不法行为。然而,商标侵权行为无孔不入,一旦发生纠纷,防御商标救济作用有限。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主张认定主商标为驰名商标,获得更强的跨类保护?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原告拥有防御商标并不影响其主张认定主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根据在案证据,判决被告实施的非原样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构成侵权。该案判决有利于贯彻落实“权利保护”原则,给予商标与其知名度相匹配的保护力度,对推动商标品牌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15年,某高新科技集团推出一款企业级智能移动办公平台——钉钉。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和某信息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研发并提供钉钉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其间,该高新科技集团分别申请注册了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等类别“钉钉”商标(以下简称第42类“钉钉”文字商标)、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等类别翅膀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第42类翅膀图形商标),注册公告日期分别为2015年8月14日、2017年12月21日。科技公司和信息公司经授权,享有前述两类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第42类“钉钉”文字和翅膀图形商标逐渐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2016年9月12日,该高新科技集团又申请注册了第43类餐厅等类别翅膀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第43类翅膀图形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5月7日。科技公司和信息公司经授权,享有该商标使用权,并与从事相关餐饮服务的企业合作,为他们提供钉钉软件等产品或服务。 “权利人已注册防御商标,本案缺乏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认驰必要性”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原来,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即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使用。然而,本案中,原告已经享有第43类翅膀图形商标,即防御商标,可将其作为权利基础进行商标维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寻求跨类保护?五被告认为,没有必要认定第42类“钉钉”文字和翅膀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即使认定驰名商标,也应以被告“钉钉冒菜”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5年11月19日作为时间节点。原告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42类“钉钉”文字及翅膀图形商标在2015年11月19日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同时,五被告还提出,被告贺某享有“钉钉冒菜”的商标权,核准使用服务项目包括餐饮。因此,他们在餐馆、餐厅服务及宣传餐馆服务上使用“钉钉冒菜”标识属于合法使用。被控侵权翅膀图形标识是其独立创作而来,与原告权利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虽然原告享有防御商标,但在同时拥有多类别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有权根据诉讼策略、侵权情况,选择主张某一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两原告则坚持要求认定第42类“钉钉”文字和翅膀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两原告表示,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防御商标的事后救济作用较小,很难像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样获得相应的保护。原告所享有的防御商标不是个案认定驰名商标与否的考量因素。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第42类“钉钉”文字商标和翅膀图形商标在被告使用之时已经驰名。被告在第35类商业经营服务、第43类餐饮服务和第29类食品产品上非原样注册商标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了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了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原告利益受损,侵犯了原告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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