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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法院成功调处商标侵权案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近日,禄丰法院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被告均是生产销售化肥的公司。原告依法注册登记“螳丰”注册商标,经过长时间持续及良好的经营,生产的“螳丰”牌复合肥远销国内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被告在其生产的复合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蝰半”字样作为标识,原告发现后遂起诉至禄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蝰半”字样及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详细的向被告讲解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其对商标价值的认识和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识,同时让被告认识到其侵权行为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危害。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明白自己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自己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关联,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被告积极主动与原告协商,表示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且表示会登报向原告道歉。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体现之一。禄丰法院将继续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加强诉调对接,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保护新局面,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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