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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标侵权,经成武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调解,11天达成协议,侵权方拆除标识并达成和解。本案体现行政调解高效便捷优势,通过“释法+调解”快速化解基层纠纷,为县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实践参考。
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拥有多件文字、图形及组合注册商标,商标均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处于有效保护期内。该服饰品牌在全国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注册商标具有显著的市场识别度和商业价值。2025年6月,权利人在市场排查中发现,成武县某服装专卖店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于店铺门头招牌、店内装潢及商品标签上使用涉案品牌简称及注册商标标识,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使人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合作关系,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向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调解申请,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当事人为降低维权成本、缩短处置周期,主动选择行政调解这一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依托县域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化解矛盾。2025年6月3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向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提交调解申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侵权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本局于6月19日正式受理并告知双方权利义务。
受理案件后,执法人员赴涉案店铺现场核查,对侵权招牌、店内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固定侵权证据,同时向经营者释明相关法律条款。经查,涉案店铺未取得该服饰有限公司任何形式的授权或许可,其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合理使用范畴,构成商标侵权。6月24日,成武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围绕争议焦点开展针对性疏导。针对侵权认定争议,调解员向被申请人详细释明《商标法》相关规定,结合现场证据说明其在门头、店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被申请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停止侵权并配合调解。针对赔偿数额分歧,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恶意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则以个体经营、法律意识淡薄、赔偿能力不足为由,希望降低赔偿金额。调解员结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赔偿数额确定原则,参考同类案件调解实践,引导双方理性评估损失范围与实际履行能力,逐步缩小心理预期差距,推动达成共识。
6月28日,被申请人完成侵权招牌与标识的拆除整改,消除侵权影响。6月30日,调解员现场回访,确认侵权行为已终止,店铺不再使用涉诉商标标识,双方均认可履行结果,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店铺门头、店内装潢及商品标签上使用该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及相关标识的行为;拆除侵权招牌并清除店内所有侵权标识;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于6月28日前完成全部整改,6月30日回访确认侵权行为终止,纠纷圆满化解。
商标侵权纠纷是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尤其在服装、餐饮等消费领域,个体经营者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较为普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体现行政调解高效便捷的优势。本案从受理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时11天,从申请到整改完毕不足一个月,与诉讼程序相比大幅缩短了纠纷处理周期,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体现了行政调解“快受理、快调解、快履行”的高效优势。二是探索“释法+调解”的基层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路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将法律释明贯穿始终,通过向侵权人讲清法律后果、引导权利人合理预期,既维护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又督促个体经营者守法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为基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调解衔接提供实践参考。本案依托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避免了矛盾升级和诉讼成本的增加,为县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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