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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娃”商标起引纠纷

           还记得08年奥运会时那五个又萌又活泼的福娃吗?在我们看来它们是种幸福和谐的象征,是一种特殊标志,然而殊不知却有人欲利用它注册商标。但特殊标志专用期届满后,他人能否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及使用?针对这一问题,据华唯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在“福娃”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1729号行政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系争商标即第15569671号“福娃”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不存在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据此,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决定,商评委需对系争商标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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