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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出台 机构乱代办商标罚3万

  为了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11月25日,记者从沈阳市工商局商标处了解到,对于沈城的20多家商标事务所的监管今后将有法可依,代办商标胡乱来,将被罚。

  “以前对商标事务所和商标代理人的监管基本是靠自律,缺少处罚性监管,而且以前也没有对此进行过专门的监管。”昨日,沈阳市工商局商标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与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最大进步是在监管上有了具体的罚则。

  商标代理组织如果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商标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将被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以前,沈阳的一些商标事务所存在着威逼利诱当事人注册商标,或者明知道商标已经被注册了但还继续为当事人办理的行为,商标事务所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其中的代理费。“这些做法都是非法经营行为,但以前却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而《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将对此有所约束。”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一文中规定,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而且同一个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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