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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采乐”商标诉讼被驳

  200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对采乐商标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圣芳公司拥有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合法权利,驳回了强生公司提出的佛山圣芳公司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一路的历程异常艰难和坎坷,耗费了整整十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对民族企业合法权益的公正维护。”11月11日,佛山圣芳公司代理律师谢子奇拿着“沉重”的判决书,如释重负地对记者说。

  在终审判决书中,记者注意到,最高法院对于采乐商标的争议有如下说明:“西安杨森公司的采乐酮康唑洗剂为药品只在医院、药店出售,与普通洗发水在产品性质、生产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着明确的区别,圣芳公司的洗发水产品不可能进入医药流通领域,消费者可以辨别。因此,圣芳公司在洗发水等日化用品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不足以误导公众,不足以损害强生公司在药品商标上的利益,两个商标在药品和日化品的各自相关市场中可以共存。”

  不仅如此,最高法院还特别指出,强生公司虽然在药品类别上注册了采乐商标,但由于其在1997年8月圣芳注册采乐商标之前并不具备驰名商标条件,因此“其在洗发水等日化品市场并没有合法的在先利益,法律也不会为强生公司在药品上的商标预留化妆品类别。”

  近几年来,本土洗发水品牌在外资品牌的夹击下举步维艰,民族品牌整体实力也出现下滑的趋势。作为民族洗发水品牌的领军者之一,圣芳公司旗下采乐品牌在官司纠缠的情形下,更是无力进行市场拓展,发展现状十分令人惋惜。

  终审判决后,佛山圣芳公司总经理谭兆槐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其间肺腑而言:“由于官司一再反复,对手又是跨国巨头,导致近几年圣芳公司的市场运作十分被动,采乐因此错失了很多的市场契机。值得庆幸的是,此次最高法院的公正判决给了圣芳公司新生的希望,它将我们所有的后顾之忧一扫而尽。目前,圣芳公司正在制定全新的战略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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