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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企击败强生获得采乐商标

  经历了长达11年的“马拉松”诉讼,广东民营企业佛山圣芳(联合)有限公司最终击败了跨国巨头强生公司,重新获得了“采乐”在日化领域的商标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认为,在这起商标争议中,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在已作出终局裁定之后,再行受理并作出撤消商标的裁定,违反了相关法律原则。

  1993年1月30日,强生在中国注册了“采樂”商标,使用范围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8年10月14日,佛山圣芳公司则注册了“采乐caile”商标,商标分类属于“化妆品”类。此后不到一个月,强生即向商评委提出请求撤销“采乐”商标注册申请,其主要理由为:强生对“采樂”(繁体)享有专用权,两个商标构成近似,而且指定商品类似,共存极易产生混淆。1999年12月2日,商评委作出终局裁定,认定强生的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所具有的独创性,还不能在非类似商品上排斥商标使用和注册,维持圣芳“采乐”注册。

  随后双方又进行了五次“交锋”:在两次商评委裁定中,圣芳先胜后输,接下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也是强生胜出。

  2008年5月30日,圣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今年10月22日判决圣芳胜出,并认为商评委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最高院判决书指出,“不能再以修改后的法律有新规定为理由对已决事项重新启动程序,否则,会冲击形成的法律秩序,打乱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依法形成的利益格局,使当事人无所适从,也有损生效裁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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