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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法院判决书骗取商标代理费

  为了将一个注册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从而获得政府奖励,五人层层委托代理,最终通过造假法院判决书来骗取代理费。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近日,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姚某海等五人被判刑。

  据龙华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涉及的被告人姚某海,28岁,浙江省上虞市人,原宁波商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征,28岁,海南省乐东县人,原山东省潍坊市大使外国语学校教师;张某,29岁,江西省九江市人,原温州佳一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奕某,28岁,浙江省上虞市人,原宁波卓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业务员;姚某兰,24岁,浙江省杭州市人,原浙江省上虞市维斯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设计员。

  “层层转包”谋取代理费

  2008年7月18日,姚某海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商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羽公司)的名义,与宁波艾克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艾克赛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某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商羽公司代理艾克赛尔公司注册中国驰名商标事宜。代理费为60万元,首付8万元,取得驰名商标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十五日内支付42万元,余款10万元待获得政府奖励后支付。

  姚某海随后将此事交给张某办理,约定代理费为50万元;张某又委托贾某兵去办理,约定代理费为33万元;贾某兵最后委托何某征办理,并约定代理费用为15万元。2008年10月中旬,何某征将伪造的海口中院民事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照片通过电脑传给贾某兵,贾某兵传给张某,张某又传给姚某海。姚某海了解到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后,便与张某商量修改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姚某兰负责修改。

  姚某海和在其公司帮忙处理文件等事务的奕某把两份改好的法律文书交给沙某明并一同到工商部门备案,但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判决书提出质疑,未支付余款。

  随后姚某海和奕某将判决书修改后交给沙某明,沙某明仍怀疑该判决书的真实性,便以个人借款的方式付给姚某海代理费10万元,并要求出具法院真实的判决书。

  于是姚某海又找到张某,张某又找到贾某兵,贾某兵又找到何某征,让其到法院出具一份真实的判决书。

  法院称有人伪造判决书

  2008年11月6日,何某征捏造事实,以孙某侵犯艾克赛尔公司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口中院起诉孙某。海口中院立案后,孙某征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单据传给贾某兵,贾通过张某最后传给姚某海。姚某海凭借两份真实原件又从沙某明手中以个人借款的名义拿到代理费10万元。

  2008年11月13日晚上,何某征将伪造民事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件交给贾某兵,并以事情办好为由让贾某兵付款。但何某征却于2008年11月18日到海口中院就该案申请撤诉,海口中院于11月19日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决,准予撤诉。何某征未将此情况告诉贾某兵。贾某兵于2008年11月20日和11月29日分别将10万元及4万元转到何某征的账户上。

  2008年12月11日,贾某兵带着何某征交给其的上述伪造法律文书与姚某海、张某、奕某一起到艾克赛尔公司交给沙某明,让公司支付剩余代理费。沙某明了解到该判决书上列举的代理律师陈某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无此人,要求姚某海等人去查明该判决书的真伪才同意支付剩余的代理费。期间贾某兵联系何某征追问判决书是否真实,何某征为此将10万元于12月13日退还给贾某兵。

  2008年12月31日,姚某海联系到海口中院民三庭叶庭长,叶庭长说该案已裁定准予撤诉结案,根本不存在判决。随后,海口中院向公安机关报案。
   
  造假国家机关公文五人获刑

  在整个事件中,艾克赛尔公司共付给姚某海28万元,姚某海将其中的26万元支付给张某,张某将24.6万元付给贾某兵,贾某兵将14万元支付给何某征,后何某征又将10万元退还贾某兵。姚某海在此案中共得到5000元,何某征得到4万元,张某得到1.4万元,奕某得到1.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贾某兵的账户上扣押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海、何某征在办理宁波艾克赛尔电子有限公司认定驰名商标事宜中,非法伪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而张某、奕某在明知法律文书系伪造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整个事件,姚某兰也帮助姚某海伪造法律文书。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姚某兰、奕某、张某、何某征和姚某海5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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