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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需理性

  本站讯:2010年11月26日,我所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四份《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决结果均为: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作为被异议人的商标答辩代理人,针对这四个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尽管《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异议人还是需要理性对待,否则,一纸异议申请书,会给要求商标确权的申请人和商标管理机关,都造成极大的困扰。

  造成异议失败的原因有三:第一,部分异议人的认识不到位,维权心情过于迫切、害怕被侵权的心理过于敏感,对其实并不侵害自己权益的商标也提出了异议;第二,部分异议人对商标异议工作不够了解,未能充分阐述异议理由;第三,部分异议人对举证不重视,虽然提出了主张,但缺乏充足证据来证明,致使其异议理由得不到商标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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