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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制药厂状告商贸公司 擅用注册商标侵权

  标有本市知名药物商标“隆顺榕”字样的保健酒,堂而皇之地出现在烟酒店中。原来,这是一家和“隆顺榕”毫无关系的商贸公司为“搭顺风车”而“借用”了前者的商标。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侵权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隆顺榕制药厂诉称,该厂系中药材、中成药生产、加工的企业。“隆顺榕”商标在2004年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国际分类第5类商品“人用药”上使用。经过多年的发展,至今注册品种已多达86个。近年,原告发现被告埃博锐商贸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生产、销售的保健酒上使用“隆顺榕”商标,致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不仅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埃博锐商贸公司则辩称,这种保健酒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且非类似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以中药与酒合制,属药酒。与原告要求保护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药品之间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比如在功能上都是为了身体健康、强身健体,消费对象上都是依靠药物作用保健治疗的普通消费者。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误认为原告自行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隆顺榕”药酒,从而导致混淆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两种商品应属于类似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上,判决被告天津埃博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隆顺榕”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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