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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商使用“头等舱”商标被告侵权

  商标“头等舱”持有人蒋运强,以“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经许可,在本田汽车宣传材料使用‘头等舱’商标”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天津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方表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情回放 “头等舱”发现被冒用

  原告蒋运强和其代理律师一起来到法庭。法官宣布开庭后,原告律师陈向娟称,蒋运强2008年取得“头等舱”商标注册(包括文字、图形)。2010年4月,蒋运强了解到,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有“头等舱”标识的本田汽车。在该公司销售店铺内宣传材料上,广汽HONDA标志下有“雅阁头等舱”几个大字。该资料上还多处使用“头等舱”商标,并附有“头等舱功能配置表”。

  原告律师表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曾向被告发律师函,告知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可被告始终没有理睬。因此,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头等舱”注册商标,停止在商品、各种宣传单(册)、展览会等形式使用;公开道歉,在全国有影响力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100.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听完原告陈述后,被告律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庭辩论 是否构成侵权成焦点

  随后,法官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是否享有“头等舱”组合商标的所有权;被告使用“头等舱”是否构成侵权;头等舱是否与原告的商标近似。围绕着三个焦点,双方进行了质证。原告律师首先出示了蒋运强的商标权利证书。而被告方出示了一份网络材料,称蒋运强已将该商标转让给他人,但遭到原告否认。被告律师还表示,在“头等舱”三字前面还有广汽或本田等字样。

  在辩论阶段,原告方表示,据《商标法》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律师表示,能将自己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的文字、图形等,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头等舱”不符合该特点。原告另一律师丁立莹补充道:“被告对‘头等舱’已构成商标意义的使用,即便只是使用文字也算侵权。”本案何时宣判,要看法庭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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