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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差的商品不再有“著名商标”资格

      5月3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制办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6月1日起施行的 《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在沈阳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达不到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撤销其沈阳市著名商标资格。

  《保护办法》指出,申请认定沈阳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1年以上,且无权属争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面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申请人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最新规定,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沈阳市著名商标资格的;沈阳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沈阳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经转让后未重新认定的等情形,也将被撤销沈阳市著名商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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