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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未及时注册商标,产品名称遭他人抢注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李飞 通讯员 张立勇 张奕) 济南一企业因缺乏商标注册意识,在自己已经使用多年的产品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后,仍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继续使用,致使自己“被动”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济南市工商局长清分局对这家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罚。
  济南市的蒋某和孔某曾联手创办了一家企业,产品市场销路一直不错,但两人都没有将多年来一直使用的产品标识及时申请注册为商标。后来,孔某离开该企业,独自成立了一家公司,生产同原企业相同的产品,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将原企业产品标识注册成商标。
  对此,原企业负责人蒋某没有在商标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最终,孔某的新企业拥有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之后,蒋某继续使用原有的产品标识进行生产销售。
  今年1月中旬,孔某在与原企业蒋某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向济南市工商局长清分局举报。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蒋某企业所生产的十余吨产品被认定为侵权商品,工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了处罚。
  据济南市工商局长清分局商标广告科张涛介绍,企业对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的产品标识,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保护,避免被他人抢注。因商标有效期为10年,企业注册时最好将目前生产的产品连同相关服务、加工、维修等项目一并申请注册保护。“另外,在应对他人商标抢注行为时,企业应尽快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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