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中粮”及“华夏”被用于销售其他非中粮集团生产葡萄酒宣传,近日获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将生产商烟台中粮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某公司”)、销售商冯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15000元。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是“中粮”、“华夏”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中粮”注册商标早在2005年即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其陆续在第33类葡萄酒、果酒、白兰地等注册了“中粮”、“中粮酒业”、“华夏”、“华夏红”、“华夏酒庄”等商标。现发现烟台某公司未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葡萄酒显著位置标有“中粮”、“华夏”字样,进行销售。且烟台某公司在其公司名称中含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使人误认为该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从而使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冯女士明知烟台某公司的侵权行为还经营销售其侵权产品,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已生产出的侵权产品和包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粮”和“华夏”字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公证费等合理支出1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黄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