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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商标 吉林市一食品公司受罚10万元

    吉林市一家食品公司擅自使用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月公司)的“卡通牛”注册商标,并将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近日,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工商执法人员经过立案调查,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自2012年1月开始,我市某食品公司在生产的拌牛筋产品外包装袋上,擅自使用皓月公司“卡通牛”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标志,虽然改变了牛头的方向,但能看出“卡通牛”的图形标志。随后,该食品公司将标有这种商标的产品销往长春、大庆、绥化、朝阳、兰州等地。

2013年6月,市工商局接到皓月公司的投诉后,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卡通牛”图形商标是皓月公司的注册商标,皓月公司对“卡通牛”图形商标享有专用权。该食品公司的行为既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了该公司的侵权商品,并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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