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奔驰轿车,相当一部分产自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与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三家的合资企业,即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这些车上都标有“北京奔驰”字样。据报道,由于戴姆勒控股股份公司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被驳回,戴姆勒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3 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非常纳闷,为什么官司都打到法院了,北京奔驰合资公司和中方股东还没有采取保护自身法律权利的行动?
母公司掌控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
这个案子体现了典型的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合资企业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那就是包括品牌/商标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一切核心竞争力都控制在外国投资者母公司手里。
近年来中国政府从大量知识产权败诉的案例和赔偿中吸取教训,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欠缺的弊端,提出了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鼓励设立研发中心。但是,这些研发中心虽然享受了中国政府的税收等优惠,但是却罕有申请知识产权的,即使申请了知识产权,也罕见有人向跨国公司其他子公司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的。
由于跨国公司的这种知识产权战略,导致中国子公司和合资企业都像被人牵住了“牛鼻子”,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受制于外国母公司,并由此至少造成两方面的后果:一是母公司可以随时通过停止知识产权许可来切断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的命脉;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法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每年从合资企业/子公司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既利用合资企业培育了母公司的品牌,又获取了额外收益,与投资获取税后投资红利并行不悖!这当然是跨国公司攫取超额利润的高招,可是同时也大大加重了合资公司或子公司的负担,减少了其他合资者的投资收益。
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因为是全部控制在母公司手中的,所以,虽然在法律上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母公司抢注子公司的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虽然涉嫌损害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权益,但是在事实上,控制于母公司的子公司基本不可能有人出面为子公司争取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因而,这个问题一般不会出现。
但为什么那么多合资公司,特别是法律强制要求合资的领域,依然有那么多合资企业也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呢?首先是中方股东缺乏知识产权和法律意识,缺乏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眼光。其次是很多合资企业是外方控股,日常经营掌握在外方手里,由于在公司治理方面也技不如人,中方难以掌控企业日常运作,即使企业有商标/专利等智慧成果,难以及时申请知识产权,转化为合资企业所有(也就是各方股东间接共有)的无形资产,并跟踪监测专利和商标等公告动态,及时提出异议,防止外方股东侵害合资公司的利益。第三,不少合资是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却是“假合资 ”,中方股东不可能起什么作用。某些行业一旦允许独资,很多合资企业就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很快就顺利完成变更独资,由此可见一斑。
如何破局?
假如外方是大股东,合资企业掌握在其手中,似乎类似的问题很难解决。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中方股东有兴趣不妨研究一下公司法,因为如果是股东抢注合资企业的商标,则似乎涉嫌侵犯公司(合资企业)的权利。中方作为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积极申请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要求公司对外方的注册依法提出异议,也可以主动提出异议,充分利用商标异议等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企业应当真正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并落实在企业的日常行动中,比如企业合资合同和章程应当有知识产权的约定,防止控股方损害公司利益。类似“北京奔驰”这样的商标还能引起媒体的关注,其他像“北京奔驰”中文或者英文域名等难以引起媒体关注的知识产权争议事件不知道还有多少。所以,媒体引起重视不是长远之计,包括国资委在内的中国企业投资者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经营考核的重点事项,知识产权这样属于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资产也应当纳入国有资产流失的监控范畴,只有多管齐下,也许方能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