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其组合标志。服务标志通常也可称为劳务标志。如中国民航的“CAAC”、“建设银行”及其图形、“大地”律师事务所、“扬声”剧院等。凡用于区别提供服务的标志均可视为服务商标。但服务商标与商号又有不同,“商号”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商号并不象商标那样具有显著性。商号登记后的效力仅以某一地域为限,防止在某一特定地区范围内反复,而商号一旦被作为商标注册则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为了便于服务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国际《尼斯协定》将服务共分为十一大类别: (1)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2)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及不动产事务。 (3)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4)电信。 (5)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6)材料处理。 (7)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8)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9)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 (10)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11)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